福大至诚政〔2019〕32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院的水电资源,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的用水用电,本着“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水电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条 学院供水供电设施和水电管网,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水电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个人要求增加、更改、迁动供水供电设施,均应提出书面申请,院水电管理中心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实施方案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院水电管理中心负责实施或监督施工,并在完工后验收备案。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二条 保护学院水电设施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坏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条 用户不得超负荷用电,如因超负荷用电引发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向校外输送水电。违者视为偷水、偷电行为,按有关规定赔偿学院的损失。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未与学院或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签订水电合同或协议私接学院供水供电设备。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启院内的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泵等)。若确需启用,须以书面形式报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同意并指定使用设备的地点、时间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对违章使用水电造成事故和水电资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由责任单位及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章 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凡需要用水用电的部门,须向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院水电管理中心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并缴纳水电费押金。待双方解除供用关系,用户交讫最后一期水电费后,退还用户水电费押金。
第九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水电计量收费管理
第十条 校本部驻扎学院的教学、科研的单位用水用电应独立装表计量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算。
第十一条 对附属单位的水电按实际用量和类别收费。分总表以外管网线路的维护均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用户新装或更换水电计量表,均应送交行有资质的计量检测部门校验认可,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 用户对计量表的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院水电管理中心提出校检的要求,并送有资质的计量检测部门检测。经检验(检测报告书为准)确有损坏的可退还多收取的水电费。
第十四条 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安装计量表计。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按水电使用情况、使用性质收取水电费。
第十五条 按期抄表收费;各用水电单位应在收到水电收费通知书后,有疑议的应在三日内向中心反馈。三日内未收到反馈,用户应按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中心有权做停电、停水处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功率在1000w以上电器的使用。需购置大功率电器(空调、电炉、烤箱等),耗电量大的设备,均须提出书面申请,具备安全用电的条件后,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核实后领导批准,方可申购和安装使用。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生产、经营、基建、维修、住宅等用水用电实行按福州市相应的价格加收一定的损耗,按计量收费。
第十八条 所有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水电用户,在与学院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同时,须与我院签订《水电供应协议》,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缴费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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