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改革独立学院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213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院实行学生住宿制,在学期间由学院安排住宿。学生宿舍(公寓)实行收费住宿政策,具体收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学生住宿每生每月免费使用2吨水和5度电,超出免费使用定额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据实计收。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住宿学生必须根据学院要求及时缴交住宿费。
第五条 需外宿的学生须经家长同意,通过学院OA系统按要求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外宿申请表》。学生因外宿、休学、学籍异动等原因退宿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退宿申请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物业管理与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综合服务中心)批准。
第六条 学生住宿应服从住宿安排,未经审批准许不得自行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外人,对违反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有不办理离校手续占用床位、不缴纳住宿费占用床位、擅自占用床位等情况时,通报学院后由后勤综合服务中心清理房间。
第七条 学生因兵役、生病等各种原因办理休学的,在休学期间不保留宿舍床位,离校前必须到后勤综合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复学时,应持复学通知或学院相关复学证明到学院OA系统申请重新办理入住手续,并由各系学工办和后勤综合服务中心重新安排住宿。学生办理退宿事宜,通过学院OA系统办理相关手续,并上传家俱验收单,以提交退宿申请时间截点予以清退,未缴费的应按实际入住情况予以补缴。
第八条 复学、外宿转住宿,学生办理完成入住手续,住宿费按入住时间予以缴费。第一学期申请住宿的,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00%予以收取,第二学期申请住宿的,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收取。
第九条 原则上学年内不允许学生跨标准调整宿舍,如确因特殊情况的须经各系学工办和后勤综合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入住时间未满一个学期的,因调整住宿而导致收费标准变动的,则按新的住宿标准收费,调整应收数,多还少补;
(二)入住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因调整住宿而导致收费标准变动的,则按旧的住宿标准收费,不调整应收数。
第十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服兵役以及其他原因退宿的,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未入住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入住未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入住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入住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
(六)已入住欠费学生,按提出退宿申请的时间根据以上规定补交相应住宿费,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七)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退宿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办理退宿的,经后后勤综合服务中心审批后3日内搬离原宿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住宿收费及管理暂行办法》(福大至诚财〔201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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