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闽机管综【2014】94号文的有关精神:为防止恶性竞争、恶意抬高租赁价格等行为,保障无违约行为的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的承租优先权,凡2012年2月1日以后已经进入各级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项目,再次进场交易时以不低于元租金为起租价的,或虽初次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但以有资质评估机构(进入省财政厅评估机构优选库名单)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起租价的,上述出租项目竞价达到起租价的150%时,原承租人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的招租活动,由原承租人优先承租;若原承租人放弃的,则继续该标的招租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完善我院饮食商贸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积极遴选优质承租人,维护良好的商贸经营管理秩序,更好地为全院师生提供服务保障,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闽机管综【2014】94号文制订本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享受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认定,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继续租用资格的认定。
第三条 申报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认定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承包经营资格,与我院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有效期内)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2、承包经营期间,优质履约,未被我院解除合同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3、承包经营期间,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4、承包经营期间,未发生无故欠缴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合同约定需缴交的各项费用。
5、承包经营期间,未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且一年内未被责令整改超过三次。
6、承包经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7、承包经营期间,未发生分割转包、非法转租或超范围经营行为。
8、承包经营期间,未发生因管理疏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媒体负面报道)。
9、承包经营期间,未发生重大投诉或问题举报。
10、承包经营期满,积极配合做好腾退清空工作,并按时交还经营场地。
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节者,则直接取消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申请认定资格:
1、承包经营期间,无故不按时依约缴纳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拖欠时间超过30天。
2、承包经营期间,未经学院书面同意,私自分割转包、擅自变动、转让场所或控制权、转租给第三者。
3、承包经营期间,不按合同约定超范围经营或改变合同约定经营内容的。
4、承包经营期间,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规经营、不按时按规定交纳各类税费;违反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被责令整改或处罚年累计达到三次。
5、承包经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火灾、食物中毒等。
6、承包经营期间,违反学院用水用电及消防安全规定,私拉乱接电源,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发生偷窃水电行为者。
7、承包经营期间,擅自改变经营场地的结构及用途,造成使用场地及其设备的毁损,无法负责恢复原状。
8、承包经营期间,被上级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或处罚年累计二次者;发生无证无照经营时间超过10天者。
9、承包经营期间,未经学院书面审核批准,在经营场地内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或改造升级者。
10、承包经营期间,未经学院书面审核批准,发生私自搭盖或侵占其他经营场地者。
11、承包经营期间,拒不配合学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管理和监督,发生抵触或抗拒,恶意阻扰或威胁袭扰工作人员者。
1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未立即停止商业行为,拒绝配合清空腾退,未按时将场地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还给学院者。
第五条 凡申请享受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认定资格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学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资产设备与招标采购部研究审核,由学院发文认定。
第六条 获得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认定资格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满后参加下一轮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续约资格。
第七条 任何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学院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认定资格的行为。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针对被认定为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认定资格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督,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请学院研究后取消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认定资格。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认定资格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的资格,并取消参与学院所有承包经营项目招投标的资格。
第十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将加强平时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做好巡查记录、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履约表现情况记录,为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认定资格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本认定管理办法由学院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后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认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2024年1月1日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认定申请表
单位或个人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原经营场地 | 原经营项目 | |||
原合同租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 请 理 由 | (不够写可另附页) 申请单位或个人: 日期: | |||
后勤与基建处 意见 | ||||
学院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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