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至诚政〔2019〕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商贸经营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商铺、超市、场馆等。
第二条 商铺总体管理要求
(一)各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学院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二)在签《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三)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经营中存在违法的由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期满,原承租方可申请老租户资格照顾,老租户资格认定按《福州大学至诚学院老租户优先续租(同等条件下)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综合管理制度
第三条有序经营管理制度
(一)经营期间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合法经营,按章纳税;独立承担所有经济、法律责任。
(二)按照国家规定,其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资质证书等应齐全(将复印件悬挂墙上),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经营,对无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商铺应停止其经营。
(三)禁止在商铺或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包括各种赌博性的娱乐活动,如麻将、骰子等,以及在校园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四)禁止广告宣传及一切形式的促销活动,不得擅自占道和占用公用面积经营以及搭棚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如有临时特殊需要,须报请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根据合同约定营业时间营业,营业时间内不得大肆播放音乐、大声喧闹以影响师生的正常作息。
(六)严格按照合同租赁期限营业,确保规范经营不会分割转包,禁止转租、出租。
(七)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主要参照周边同类超市或同类商铺的价格进行监督。
(八)安装校园一卡通卡机不得无故停用。
(九)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租金、水费、电费等)。
(十)服务人员要礼貌待人,诚挚待客,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和学生发生冲撞。
第四条经营内容管理制度
(一)各承租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能影响周围环境以及治安秩序。在确定经营范围前,必须将经营项目上报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经营项目正式营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二)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有害人身健康的物品、食品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变质或具有放射性、污染环境商品。
(三)商铺出售书报、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刊物等必须符合国家文化管理规定,严禁出售、租赁带有淫秽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商品。
(四)商铺严禁出售过期、变质、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五)禁止售卖烟酒等校园违禁品,禁止售卖违反行业标准或无相关认证商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和饮食服务经营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出售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操作,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商铺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确实需要张贴的应征得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张贴。
(二)各商铺在装修商铺时,要以不损坏建筑物为前提,室外装饰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场所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场所水、电线路以及设施设备。
(三)各商铺场所要保持清洁整齐、道路或室内通道通畅,所经营商铺周围和室内环境卫生,要符合卫生要求;各项商品应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要保持门前周围卫生清洁,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经营场所。
(四)商铺所有出入车辆,必须按院方指定地方停放。
第六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承租方(法人代表)是本商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商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本商铺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承租方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二)承租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以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共同繁荣。
(三)商铺承租方应依法自行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商铺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担保人、并办理就业证、居(寄)住证,从事食品餐饮人员还须按照规定申办有关健康证等。不得使用身份不明无有效证件和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人员。
(四)各商铺应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应符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应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4、安装使用排油烟装置及灶具应定期清洗,防止引燃油污杂物,引发火灾。
5、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同时向管理部门或消防部门报告或报警。
(五)各商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将用房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六)商铺内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安装电线要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样电器,以免触电或由于超过负荷而导致火警(火灾)等事故。
(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店铺的贵重物品或现金管理,如发生盗窃、诈骗、抢劫等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八)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商铺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其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店铺负责。
第七条 校内店面招标管理
(一)校内店面招标遵循公益性、教育性、服务性的原则。
(二)校内店面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公开招标
主动配合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店面座落位置、面积、经营项目、控制单价等相关资料。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招标文件编制及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四)校内自行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由饮食商贸中心负责起草上报学院资产与招标采购部审核,招标文件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或暗示。
2、内容包括:招标须知、店面经营项目、店面面积、店面招标控制单价、投标书格式、投标方须提供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材料、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开标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应具备的内容。并向学院资产与招标采购部提交招标有关文件办理招标批准手续。
(五)涉及到公办单位(邮局、银行、通信运营商等单一来源具有不可替代的项目),采用直接询价谈判并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六)涉及到学院所确定的项目,按照学院相应政策执行。如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由院领导审批后,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校内店面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管理
(一)所有承租户按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须预交一年的租金。
(二)租金缴纳办法:各承租户在收到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提供的银行结款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支付租金,并将银行提供的缴款回单送达后勤与基建管理处饮食商贸中心,换取租金发票。
(三)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水电费:各承租户须与我院签订《水电供应协议》,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处罚管理制度
第九条处罚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于罚金将按学校规定账户缴存。
第十条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处罚。
1、未经批准,私自扩大经营范围。
2、不按学校规定,欠交费用(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
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促销活动;乱贴广告、乱摆乱放。
4、安全设施补齐、场地内使用液化气或明火。
5、从业人员无有效证件(如“健康证”等)。
6、未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如门前“三包”。
7、不遵守学校作息时间。
8、违反合同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停业整顿,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出售“三无”食品者,罚款20000元。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者,罚款10000元。
3、在商铺范围内(包括门前区域)发生打架等安全事件者,罚款2000元。
4、出售学校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瓶装酒类、香烟等相关商品,罚款5000元。
5、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者,罚款150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
1、未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2、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3、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4、经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无效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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