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至诚政﹝202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完善采购与招标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保证采购质量,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资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采购与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以计划明晰、预算准确、论证规范、立项严谨为前提,采用校外招标采购、院内分级采购的方式,不断推进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相关名词释义
(一)采购: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工程: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配套的绿化和景观施工,消防、安防、网络施工等。
(四)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五)校外招标采购:指由学院组织实施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行为。
(六)院内分级采购:指由申购单位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按“管采分离”“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原则,实施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三级分工负责制。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项目申购单位(以下简称“申购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学院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基建资产与设备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为相关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资产与设备部,基建资产与设备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领导学院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审定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分类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明确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具体业务划分范围。
(三)研究决定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督查招采中心、主管部门、申购单位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五)负责学院招标代理机构及各类单位库遴选的督查及考核。
(六)负责受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质疑投诉。
(七)对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八)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评奖评优。
第八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分类特点,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具体业务划分范围如下:
(一)基建资产与设备部:(1)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及工程相关的服务。(2)无形资产评估与交易服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处置等。
(二)后勤服务处:(1)饮食、物业等后勤保障相关的货物与服务等。(2)装修、水电管网、修缮和景观绿化等及工程相关的服务。
(三)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计算机成品软件、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与外包服务、网络工程、智慧校园建设等。
(四)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专利服务、数据库、宣传片等及相关的服务。
(五)教务处:教材出版与供应、在线课程建设、慕课制作、虚拟仿真课程设计与校外课程平台运营服务等。
(六)实践教学部:仪器设备及配套软件与维保、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其他货物及相关的服务等。
(七)党政办公室:通用办公设备、通用办公家具、行政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及相关的服务。
采购与招标项目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应确定利于项目实施的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未涉及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或采购与招标项目无法确定主管部门的,由院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
第九条 招采中心负责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研究起草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采购的政策执行、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信息公开及组织实施。
(四)负责协助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质疑和投诉。
(五)负责招标采购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六)负责与相关代理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七)负责学院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工作。
(八)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组织建设和动态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库”。
(十)负责对院内分级采购工作予以指导。
(十一)完成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主管部门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申购单位的采购与招标项目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及释疑等。
(二)参与采购与招标项目合同审核签署。
(三)参与招标项目验收。
(四)负责制定相应业务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
(五)其他根据规定需要由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申购主体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院内单位或学院正式聘用人员,是采购活动的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市场调研、预算申报和立项申请。
(二)负责采购申请、采购需求提出、技术参数和标准审核、采购文件确认、用户评审代表(业主专家)委派、采购结果确认、合同起草与初审。
(三)协助进行采购需求文件的释疑。
(四)负责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负责采购货物固定资产进仓入账的办理。
(六)负责合同资金的支付。
第三章货物、服务采购与招标的组织和方式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采购分校外招标采购、院内分级采购。
第十三条 单项合同预估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院内分级采购,由申购单位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单项合同预估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校外公开招标,由招采中心委托具备相关法定条件的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校外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涉及安全灾害、突发性事件、其他专业或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 院内分级采购方式释义
(一)直接采购:申购单位自行制定采购办法进行购买,并向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报告。
(二)院内询价采购:招采中心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申购单位从招采中心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校外招标采购方式释义
(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 工程及相关服务采购与招标的组织和方式
第十七条 各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八条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并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公布如下:
(一)控制价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数额标准(400万元)的单项工程建设项目,由招采中心按规定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控制价在1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原则上由招采中心、主管部门、申购单位一同从学院经福州大学公开招标建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库”中随机抽取施工单位;有其他专业或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或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三)控制价在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申购单位从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中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有其他专业或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可自行委托施工单位。
(四)控制价在2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申购单位从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中任选一家施工单位;有其他专业或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可自行委托施工单位。
(五)控制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工程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由招采中心按规定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有其他专业或技术特殊要求的工程相关服务可通过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确定服务单位。
(六)控制价在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工程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七)应急或抢修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购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后可先行施工或采购,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土地、房屋招标的组织和方式
第十九条 各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批手续前,应经单位集体研究制订出租实施方案、确定招租底价方式,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处理。
第二十条 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六章 项目审批、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文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凡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合同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须按采购与招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审批、采购文件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金额在单台/件3万元、批量5万元以下的,由申购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向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报告后由申购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由申购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签署后盖院章。
(二)项目金额在单台/件3万元、批量5万元及以上且10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项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且1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院长办公会或院党政联席会等上级文件决议执行;采购文件由申购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代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审核;合同由申购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代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审核,院长签署后盖院章;项目验收由申购单位负责组织,经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参与验收工作。
(三)项目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院长办公会或院党政联席会等上级文件决议执行;采购文件由申购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代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审核;合同由申购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代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审核,院长签署后盖院章;项目验收由申购单位负责组织,经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代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参与验收工作,如涉及专业性项目,必要时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
(四)项目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院长办公会或院党政联席会等上级文件决议执行;采购文件由申购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代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合同由申购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代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签署后盖院章;项目验收由申购单位负责组织,经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代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参与验收工作,如涉及专业性项目,必要时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由申购单位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等拟定书面合同;合同签订时,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应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保持一致,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金额。
第二十四条 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签订,明确双方合作期限、付款周期或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采中心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采中心可依据评审报告和招标文件,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亦可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变更的,需报请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变更,并签订相应补充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申购单位、招采中心应保留该项目招标采购全过程包括项目调研、需求论证、立项申请、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文件、合同、验收单(报告)等完整的相关文件资料。招采中心还应将与招标采购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归档。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为学院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在招标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发挥监督职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 院纪委办公室受理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检举。
第三十一条 招采中心建立健全评标全过程存档机制,逐步建成开标、评标、谈判等现场全过程音视频可存储调阅的监控系统,随时接受监督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主动接受监督。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采购与招标活动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规定的,学院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或投诉经认定属实的,应当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院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原《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标文件汇编》(福大至诚政〔2019〕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相关事宜,可参照《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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