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院,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 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 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 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教 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 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关于推进福建省高校廉 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 (闽教纪(2013)2号)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 施办法》和《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 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 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相应的决策机构决定,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建立健全学院相应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完善师生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规范。
二、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建设、发 展、稳定全局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 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 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和重要措施。
(三)加强对群众组织、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 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措施。
(四)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 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大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学院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六)学院各系、机关部门等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调整。
(七)学院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住房和职务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重大调整。
(八)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和重要调整。
(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追加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审定。
(十)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十一)院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推荐或授予及相关办法的制定和调整。
(十二)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 和需要报送福州大学、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依据有 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政机构、各系、机关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 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学院全资、控股企业的院方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人选的确定。
(三)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兼任职务。
(四)学院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五)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举荐有关党外人士政治安排的重要人选。
(六)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
(七)其他需要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 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院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重要校地、校企合作项目。
(四)学院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重大金额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需要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 的、学院领导班子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及依据有关 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单笔 金额超300万元(含300万元)(除上交福州大学的资源 使用费、人员经费、水电费和基建工程款等以外)的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单笔金额超500万元(含500万元)时(除上交福州大学的资源使用费、人员经费、水电费和基建工程款等以外),需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二)新增贷款、债券计划。
(三)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支出预算,单项支出 超30万元(含30万元)时。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支 出预算,单项支出超100万元(含100万元)时,需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四)学院受赠但未指明用途的大额度(单笔50万元以上)资金及物件的使用。
(五)其他需要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董事会、党政联席会 议、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根据各自职责集体研究决定; 议事规则分别按照《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章程》《福州大学至 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福州大学至诚学 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中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 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研究决 定前,书面征求学院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 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应当由学院领导 班子成员提出,学院主要领导确定;重要议题应当经学院主 要领导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 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紧 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当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 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当分别表示 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 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 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到会;讨论和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的形式记载清楚,会后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印发决定、决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决议、会议材料等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 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学院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已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实 施部门和负责人,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院纪委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 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 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存在失误或造成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福大至诚政(2020)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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