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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提高基建修缮工程质量与效率,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基建修缮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是指福州市区范围内的学院所属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基建修缮工程,以及各类土、木、水、电、道路、管线等一般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含大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修缮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按项目性质分为零星基建修缮工程与专项基建修缮工程两类。零星基建修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项目,专项基建修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修缮改造项目。

第四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建立预算<10万元的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以下简称零星修缮施工单位库)施工单位服务期为10万元≤工程控制价<400万元从学院经福州大学公开招标建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库”中随机抽取施工单位。 

第二章 基建修缮工程实施程序

第五条项目论证

基建修缮工程均需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论证,论证时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房房屋结构;不得加盖、搭盖、改动承重结构;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公用区域;不得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消防通道、天台等)或改变用途。若确因教学科研需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条项目立项

(一)工程控制价估算<3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由申购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工程控制价估算≥3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根据院长办公会或院党政联席会等上级文件决议执行。

严禁同一项目分拆立项。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预算额度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七条基建修缮工程相关服务类(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的单位委托及管理

(一)基建修缮工程相关服务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监理、设计、勘察、图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桩基检测、基坑监测、消防第三方检测、防雷第三方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土壤氡检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环评报告编制、环评检测等。费用以单项合同价为准。

(二)审批程序

1)服务费<3万元的项目,由申购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批。

2)服务费≥3万元的项目,项目根据院长办公会或院党政联席会等上级文件决议执行。

(三)实施程序

1、服务费<10万元工程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组织实施。直接委托单位原则:曾承接过校内项目或经过咨询、调查,以往表现服务质量高,配合度好的单位;服务便利的单位;利于项目推进、实施的单位。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服务费≥10万元工程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由招采中心按规定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有其他专业或技术特殊要求的工程相关服务可通过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确定服务单位。

第八条预算编制

(一)工程控制价估算<10万元,可在零星修缮施工单位中任选一家施工单位。

(二)10万元≤工程控制价估算<30万元,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控制价

(三)工程控制价估算≥30万元的专项修缮改造项目还应实行一编一审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控制价,完成后送学校审计处审核确定控制价。

项目发包价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确定K值后计算。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确定

(一)工程控制价估算<2万元,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申购单位从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中任选一家施工单位。有其他专业技术特殊要求或项目情况特殊的可自行委托施工单位。

(二)2万元≤工程控制价估算<10万元,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申购单位从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库中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有其他专业或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可自行委托施工单位。

(三)10万元≤工程控制价<400万元,原则上由招采中心、主管部门、申购单位一同从学院经福州大学公开招标建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库”中随机抽取施工单位;有其他专业或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或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四)工程控制价≥400万元,由招采中心按规定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条合同签订

(一)合同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均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按以下程序执行:

1、施工合同金额<5万元,合同由申购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签署后盖院章。

2、5万元≤施工合同金额<50万元,合同由申购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代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审核,院长签署后盖院章。

3.施工合同金额≥50万合同由申购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代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签署后盖院章。

(二)中标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的,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十项目施工

为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或成立项目管理组,严把材料进场关和工程量确认关,尤其是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参数以及隐蔽工程等;监管监理单位(若有)的工作;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程及操作规范进行安全文明作业,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施工内容,确保学院利益不受损害。

(二)凡涉及开挖道路、广场、绿地及更改室外强弱电管线、室内外雨水与污水管走向或增加室内外雨水与污水排入管道接入的;涉及电力增容、增加用水用电设备的;涉及砍伐、迁移校园内的绿化设施(含苗木)的项目,应在施工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控制造价,所有变更应先按照规定审批后再施工,应从严从紧规范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确需增加经费预算的,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1、增加造价累计未超过合同价的3%的,变更实施前,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

2、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3%的且在5万元以的,变更实施前应报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超过合同价3%且在5万元以上的,变更实施前应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变更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

(四)基建修缮工程应在施工区域设立施工告示牌。对可能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应当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有特定受影响群体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影响范围较大的,应当提前在校园网上发布施工通告。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进度管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的因素,应积极予以协调。协调有困难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项目验收

(一)项目施工完成后,经确认工作面卫生、建筑垃圾等已处理完毕,水电费等已按规定计量,方可进行验收。

(二)项目实施单位对基建修缮工程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施工、勘察设计(若有)、监理(若有)等单位进行验收,有明确的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应同时邀请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参与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填写修缮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验收过程中,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组织二次验收。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资产移交手续(如果有涉及资产)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提交项目结算所需的工程图纸、施工合同、现场签证书、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代购的设备和家具清单等资料,同时提交一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有涉及水电或结构改造的还应提交竣工图)至主管部门备案;10万元≤工程控制价<400万元的项目应同步提交一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至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项目结算

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后,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经监理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初审后,及时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一)结算金额<5万元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送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咨询单位审核。

(二)结算金额≥5万元,由主管部门送上级审计部门审计确定结算价款。施工用水用电按安装的计量表据实收取,没有条件安装计量表的,按工程结算价3‰核算。

第十项目相关费用支付

(一)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约定,按照学校审批流程办理修缮改造项目相关费用的审批及支付。

(二)对含有设备、家具购置的工程项目在支付相关费用前还应先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项目的保修与维护

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后,进入保修期,保修期内严格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条款实施保修。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结束前,项目实施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做最后保修与维护。

第十施工单位的管理与考核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施工单位项目施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分别报送后勤与基建管理处(项目金额<10万)、招标采购中心(10万元≤工程控制价<400万)。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和招标采购中心依据考核结果和《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州大学修缮改造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分别对零星修缮施工单位库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的管理,认真做好项目材料整理和归档。归档内容包括项目论证到实施全过程的文件、图纸、合同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应急工程

第十应急工程的启动和确认

应急工程是指校园公共设施、设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直接影响到师生正常教学、工作、生活须立即抢修的工程或需要紧急修缮改造的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金额大小逐级请示,估算<10万元的应急工程可在零星修缮施工单位库或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库中自行委托合适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10万元≤估算价<400万元的应急工程应从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库中抽取施工单位。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可以从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库中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抽取;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库中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可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直接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应急或抢修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购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后可先行施工或采购,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或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和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和学校政策文件若有修改,从其规定;凡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它校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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