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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商贸服务管理制度

福大至诚政〔202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商贸服务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生活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范围内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铺、超市、场馆及其他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商品零售、文化用品、生活服务等业态。(以下统称“经营单位”)。

第三条 基本要求

(一)承租方(经营单位)须严格履行与学院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并遵守本制度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须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食品安全责任书(如涉及)等,明确安全责任与义务。

(三)发生食品安全、火灾、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的,按合同约定及本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依法处置;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经营管理规范

第四条 经营秩序管理

(一)依法经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依法开具票据。照章纳税,独立承担经营相关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并将证照原件或清晰的复印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无照经营、证照过期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三)严禁利用租赁场所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黄、赌、毒、非法传销、校园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

(四)未经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开展广告宣传、促销活动。所有广告、宣传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信息。不得占道经营、占用公共区域、乱堆乱放。

(五)遵守合同约定的营业时间,经营活动不得产生噪声、异味等污染,不得高声喧哗、外放音乐,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科研与作息。

(六)严格按合同约定经营,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转让经营权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转让。

(七)所有商品和服务须明码标价,标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参照周边同类商品合理定价,接受师生监督,不得有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

(八)校内按合同约定须支持校园一卡通支付的经营单位,须确保设备完好、网络畅通,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变相拒用。

(九)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

(十)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服务规范,不得与师生发生任何形式的冲突。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第五条 经营内容管理

(一)经营范围须经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审批核准,并在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治安与教学秩序。

(二)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无合法来源、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所售商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

(三)销售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须为合法出版物,符合国家规定,严禁出售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危害国家安全等内容以及非法出版的制品。

(四)食品经营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严禁销售过期、变质、“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保存相关凭证。

(五)除经特别批准并符合《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特定区域外,校园内全面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严禁销售任何无合法认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及学院明令禁止的商品(如非法电器、管制器具、高功率违章电器等)。

(六)食品经营者须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防范食源性疾病。提供餐饮服务的,建议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七)特定食品经营管理:

1. 冷链食品:须配备并持续运行符合温度要求的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每日记录温度。进口冷链食品须查验并公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

2. 散装食品:必须在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标识牌,如实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等内容。直接入口散装食品须有防尘、防蝇、防接触污染设施,并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3. 转基因食品:凡属于国家规定须标识的转基因食品,无论预包装或散装,均必须在标签或标识牌上显著、清晰地标明“转基因”字样,并实行专区分置,确保信息真实可溯。

4. 经营单位对上述食品的存储条件合规性、标识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学院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灯箱,张贴海报、宣传材料等,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美观。经批准的宣传物料到期后须及时清除。

(二)装修方案须事先报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审批,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动水、电、气、暖等公共设施。室外装饰、招牌样式须与校园整体环境协调。

(三)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店内及门前责任区域卫生整洁,商品摆放有序,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四)货物装卸、车辆停放须在指定区域和时间进行,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安全。

(五)经营产生的垃圾,特别是餐饮厨余垃圾,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学院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不得随意倾倒。

第七条 安全管理

(一)承租方(经营单位)为其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须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并配合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及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安全教育。聘用人员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业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不得聘用身份不明、有违法犯罪记录或患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疾病的人员。

(四)消防安全要求:

1. 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置足量、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 不得遮挡、锁闭、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使用燃气或明火的,安装、使用须符合安全规范,定期检查。

4. 餐饮单位须定期彻底清洗排油烟管道及灶具,防止油污积聚引发火灾。

5. 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生火情须立即报警,迅速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五)经营场所内禁止违规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危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活动。

(六)安全用电,规范敷设电气线路,由专业电工操作。禁止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或违章电器。

(七)做好防盗、防诈骗等治安防范工作,贵重物品及现金妥善保管。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时,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协助调查。

(八)因违反国家安全管理法规或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

第三章  招标、合同与费用管理

第八条 店面招标与合同管理

(一)学院商贸服务网点引入遵循公益性、教育性、服务性原则,引入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学院采购管理规定。

(二)公开招标时,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应配合学院相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所需资料并协助完成招标流程。

(三)中标单位须与学院签订规范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经营范围、安全责任、服务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并作为本制度的附件共同执行。

第九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管理

(一)租金缴纳周期与金额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承租方应在收到学院出具的缴费通知后,按合同约定期限(建议明确具体天数,如五个工作日)支付租金,凭缴款凭证至指定部门办理开票手续。

(三)物业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及学院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不得拖欠。

第四章  监督、考核与扣款

第十条 扣款与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制度者,学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有权视情节轻重,单独或并处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扣款、停业整顿、终止合同取消经营资格。处罚应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处罚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 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审批进行搭建、改造等行为;

2. 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在宽限期内);

3. 未经批准开展促销、张贴广告、占道堆放物品;

4. 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违规使用明火或液化气;

5. 从业人员未持有效证照(健康证等)上岗;

6. 店内及门前环境卫生不达标;

7. 违反学院作息时间规定,产生噪声扰民;

8. 商品未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

9. 违反合同或本制度其他情节较轻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停业整顿(3-7日),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扣款:

10. 销售“三无”食品或过期、变质食品;

11.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出版物;

12. 经营场所内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事件,经营方负有管理责任;

13. 违规销售烟、酒等校园违禁品;

14.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欺诈销售行为;

15. 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提供消费凭证;

16. 经警告或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合格;

17. 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轻微安全事故未造成重大后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经营场所,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

18. 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必备资质擅自经营;

19.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如赌博、销售违禁品等),情节严重;

20. 发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火灾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21.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业整顿后仍无法达到安全要求;

22. 擅自转租、分租或变相转让经营权;

23. 屡次违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停业整顿处罚仍无效;

24. 因经营方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发布的相关商贸服务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经公布后生效,旧版本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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